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被告当庭给付赔偿款,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21年8月15日11时55分许,被告王某红驾驶二轮电动车沿东宁镇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办事大厅对面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右转想进入非机动车道的原告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东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对事故事实无异议,只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分歧。为彻底化解纠纷,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情感、法律的角度释明了利弊关系,希望双方换位思考。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红当庭给付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30000元,此案圆满审结。
近年来,东宁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完善司法便民举措,推出“六个马上办”“四个当天办”“两个一律”便民承诺,构建多元化、立体化的纠纷化解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