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曹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达报废标准三轮载货摩托车,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 000元。
2022年5月17日7时4分,被告人曹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达报废标准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东宁市东宁镇中华路与东岗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官说法:“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危险驾驶带来的损失惨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醉酒驾驶将会受到法律严惩。真诚告诫广大群众,切记遵纪守法,远离酒驾,文明行车,安全有序的交通大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