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无驾驶资格开车上路......部分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贸然上路,殊不知这些行为已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孙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 000元。
2021年8月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宁市G331国道1602KM500M处桥下的匝道时驶入路边沟中,致其本人受伤,摩托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酒驾醉驾、无证驾驶不仅触犯法律,还可能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驾驶人员要牢记道路交通无小事,危险驾驶不可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