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王某是东宁市某小区业主,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东宁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东宁市某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告为该小区物业管理提供服务,被告拖欠原告自2015年至2020年物业费合计2 56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某均未交纳,故诉至法院。
“小物业”牵着“大民生”,如何更好地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是此案面临的主要问题。办案法官通过了解案情,认为直接裁判容易让双方产生对立情绪,调解结案较为适宜。于是,办案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尽量促使双方协商解决,避免 “伤和气”。
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引导双方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向王某明示物业费的收取具有公共属性,如拒交物业费,物业无法提供优质服务,最终受损害的是业主。同时希望物业公司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给付物业费的调解协议。
下一步,东宁法院将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健全完善物业纠纷化解机制,拓展司法为民的速度、温度、广度和深度,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