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无证酒驾无号牌摩托,“醉”上加罪!

发布时间:2022-09-27 19:25:22


近日,东宁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孙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

2021年4月25日20时11分,被告人孙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东宁市绥阳镇建荣街由西向东行至某冷库时,被道路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提醒我们,醉酒驾驶摩托车不是小事,不可存有侥幸心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范畴内的交通工具一定会受到刑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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