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这是每一个驾驶员应牢记的准则
可是,东宁市的花先生
却触碰了法律红线
酒后驾驶报废无牌照摩托车
这可“驶”不得啊!
2021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花某酒后驾驶报废无牌照摩托车,沿东宁市绥阳镇建荣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烧烤店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花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花某驾驶报废无牌照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
法官提醒:
广大驾驶员应时刻绷紧法律之弦,坚决摒弃侥幸心理,文明安全驾驶,用行动对自己、家人、社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