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酒驾害人害己,切勿以身试法

发布时间:2022-09-27 19:17:37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 000元。

2022年2月15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英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宁市龙泉新城养路段时将被害人朱某撞伤,被告人崔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崔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广大驾驶员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文明、安全驾驶,用行动对自己、家人、社会负责,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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