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聚会
小酌怡情
但请千万记住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莫让“酒驾”误团圆!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0日20时30分,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宁市东宁镇宏源街人寿保险公司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
法官提醒:
酒后驾车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醉酒状态更会严重影响驾驶人的反应速度和判断能力,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极大危险。为了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广大司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坚决抵制危险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