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琐事殴打残疾人,故意伤害付代价

发布时间:2022-09-23 21:03:03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因与盲人被害人有矛盾,使用木棍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被告人张某也被判刑,付出代价。

2021年7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驾车在东宁市东宁镇某小区附近行驶时,遇到盲人张某盛(被害人)在道路上行走,因被告人张某及其朋友刘某均与张某盛有矛盾,张某便产生殴打张某盛的想法,遂从小区对面胡同内一柴火垛抽取一根木棍,持木棍对张某盛的后背、腿部等身体部位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盛的体表损伤,属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持械伤害残疾人,酌应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生活中当与人发生矛盾纠纷时要理智面对、冷静处理,要学法、用法、遵法、守法,切勿因一时冲动铸成大错。打架成本高,劝君莫冲动。要做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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