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孙某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酒后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2021年7月2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孙某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酒后驾驶中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宁市东宁镇建国路与西江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东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某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驾前贪杯,驾后伤悲”,由“醉”到“罪”只在一念之间,因“醉”获“罪”却是一生之痛。酒后驾驶不仅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驾驶人还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罚。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将承担法律责任。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