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禁渔期非法捕鱼,被判罚金1000元!

发布时间:2022-09-23 20:52:07


捕鱼对许多人而言,

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休闲活动了。

然而却有人因为捕鱼

被诉上了法庭!

禁渔期非法捕鱼可不行!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四被告人在规定的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野生河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罚金1000元。

2022年6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董某在没有取得渔政部门的捕鱼许可的情况下带领被告人李某、于某、张某前往其位于东宁市老黑山镇太平沟村的菌地附近的老黑山河域使用非法改装的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董某负责使用电鱼器电鱼,李某和张某负责在河内用抬网兜被电晕的河鱼,于某负责在岸上拿桶和盆装捕捞上来的河鱼。四人捕捞野生河鱼2斤左右,捕捞鱼种为柳根鱼(学名拉氏秽)、泥鳅鱼。

案件开庭审理前,四被告人在鱼市购买柳根、船丁鱼等鱼类共计4公斤,于2022年7月4日下午15时许在绥芬河水域暖二桥下放生。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器捕捞野生河鱼,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且购买鱼苗进行放生,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最终判处,四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每人判处罚金1000元。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东宁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对非法捕鱼、电鱼等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审理力度,将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举,为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