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房屋租赁起纠纷,刚柔并济巧执行

发布时间:2022-09-23 20:49:36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释法明理,成功执结一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库房费。

2018年6月8日,被执行人易某在申请执行人赵某经营的东宁市绥阳镇木耳市场购买木耳,并且约定由赵某帮忙租赁库房用于存放木耳,赵某垫付库房费8000元。被执行人易某于8月购货后不告而别,在警方介入下其妻子被执行人卢某承诺欠款由她支付,并于2019年5月2日签下字据承诺两年内还清。2020年4月5日,被执行人卢某让申请执行人赵某再次发货,货款共计16640元,同时承诺一个月内还清货款及库房租金。2020年11月27日,赵某儿子找到卢某店铺,卢某向其出具木耳货款欠条一份。其后赵某多次索要,二被执行人只给付部分欠款,剩余6000元始终未给付,赵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二人分期给付赵某库房费6000元的调解协议。法律文书生效后,赵某迟迟未收到拖欠的库房费,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及时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控。执行干警经调查发现,双方对抗情绪较为激烈,对分期给付库房款存在误解,如果简单地强制执行,则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于是,执行干警多次上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背靠背”的交流,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解释双方存在的误会,劝说其换位思考、平等协商、实现共赢。最终,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库房款6000元,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在签订租房合同时,要对容易引发纠纷的交房时间、房屋内设施及家具、租金支付方式及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等进行明确的约定。也提醒双方当事人秉持诚信原则,依法依规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发生争议后,注意平等协商、充分沟通、努力消除矛盾,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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