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东宁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8 000元。
2021年7月20日20时55分,被告人王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宁市东宁镇中华南路兴华一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自身生命安全、家庭、他人、社会极不负责任且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及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