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酒驾被查获刑,侥幸“驶”不得!

发布时间:2022-09-23 20:38:03


你会喝了酒开车么?

酒后开车上路

无疑是移动的“定时炸弹”

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

东宁市的高先生就因醉驾被判刑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

2021年11月1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行驶至东宁市东宁镇东江路老财政小区门前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抽取被告人高某的血液样本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以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

法官提醒:

醉酒驾车猛于虎,安全警钟需长鸣。交通安全风险往往发生在麻痹大意的不经意之时,我们都是交通参与者,人人都要敬畏生命,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应当是每个人坚守的铁则!请大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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