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仍有些人因为一己私欲,不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给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失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非法占地案件,被告人袁某非法开垦林地种植人参,案发后,用钱财贿买他人,让他人作伪证、顶罪。
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袁某雇用人员在东宁市绥阳镇其个人承包的林地内,采取挖树根、翻地等手段擅自开垦林地,架设参床用于种植人参。经依法鉴定,被告人袁某非法占用的林地为水土保持林,属于防护林地。被告人袁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林地原有植被达到严重毁坏的程度。
案发后,袁某为了逃避刑事处罚,以给予蔡某10万元的手段贿买蔡彬,让蔡某帮其顶罪。以给予李某、周某、薛某每人每天工时费150元的手段贿买三人,指使三人作伪证,证明东宁市绥阳镇的参地是蔡某非法占用并种植的人参,影响了侦查机关对侦查工作的开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用于种植人参,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为逃避刑事处罚,使用贿买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袁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 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 000元。
近年来,东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审判助力环保,切实增强环境保护实效,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东宁环境资源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