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偷念一起 抱憾终身

发布时间:2022-08-11 19:37:17


本是去亲戚家做客

怎料突起偷念

拽断电动车电源

“潇洒”盗车离去

犯盗窃罪判刑终后悔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杨某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1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到东宁市某小区其妹妹家做客,离开时产生盗窃一台电动车自己使用的想法,杨某在该小区院内巡视一圈后,发现一台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6072元),遂将该电动车电源开关线拽断,把电源线接通后将该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被追回返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赃物已被追缴返还被害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提醒:

请保管好个人财物,尽量把电动车放到停车棚或有人看管的停车点,骑车外出最好用加装的锁把车与某固定物锁在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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