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酒后琐事起争执
持械约见引祸端
一人受伤一人判刑
两败俱伤毁友情
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丛某均是某煤矿矿工。2021年2月28日,丛某酒后到其他宿舍玩,看到熟人郭某,因琐事与郭某言语起冲突,后丛某离开。丛某离开后与郭某电话联系,二人电话内再次发生争执,并约见面。被告人郭某从宿舍出来后去宿舍院内找丛某,见其手里拿着菜刀,郭某转身往回跑,看到一宿舍门口有板锹,拿起板锹回来朝丛某打去,打到丛某手和头部,丛某面部朝下摔倒在地,致丛某多处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丛某具有重大过错,应酌情对郭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持械伤害他人,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大家应养成文明、良好的行为习惯,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遇到争执和纠纷应保持理智和克制,寻求合理合法的处理方式去化解纠纷,酒后约架、持械伤人等鲁莽行为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可能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