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9年11月26日,被告刘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及抵押合同,由被告刘某用自己名下位于哈尔滨的一处住宅作为抵押担保。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刘某于2019年11月29日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250 000元,约定到期日为2039年11月26日,约定年利率6%。刘某借款后,到2021年1月29日被告刘某已超过三期未偿还银行借款本息,截止2022年1月2日欠借款本金242 751.03元,利息14692.92元,本息共计257 443.95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办案法官了解,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符合调解的情形,由于被告刘某身处外地,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办案法官耐心向被告刘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被告刘某分期给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息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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