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驾驶案件,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6月9日晚,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白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行使至东宁市东宁镇长青巷与繁荣街交叉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抽取刘某的血样进行鉴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东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承办法官以案释法,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常见的犯罪类型及危害后果进行了解读,被告人保证今后严格遵守法律,决不饮酒驾驶。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在任何时候都不要触碰酒驾这根“高压线”,拿自己的生命和家人的幸福做赌注。除了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外,亲友聚餐后也要相互提醒酒后找代驾,不要向饮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饮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切勿因一时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