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拖欠货款拒不还,法院判决来维权

发布时间:2022-06-24 09:12:08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解决当事人烦心事。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张某是河北某线缆公司在东宁销售处的负责人,被告钟某因在牡丹江市长汀镇承包建筑工程需要电线,多次在原告张某处购买电线,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张某已将货款支付给公司,但被告钟某未给付原告张某电线款。2019年11月16日,被告钟某拖欠原告张某电线款37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到期后,被告钟某仅偿还2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偿还,原告张某遂将被告钟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钟某与原告张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结合案件事实,被告钟某在原告张某处购买电线并出具欠条,欠条上有被告钟某的签名,双方之间买卖关系事实清楚。原告张某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张某应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钟某无故未到庭,原告提交证据客观真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钟某给付原告张某电线款35500元及违约金。

“感谢法官,拖欠多年的电线款终于有了着落。”庭审结束后,原告张某激动地对法官说道。虽然这是一件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却是件让其困扰的大事,三万多的货款每一分都是血汗钱,通过司法程序追还该款项,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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