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窗”进屋偷东西
未被发现多次盗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盗窃判刑悔不当初
2021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窜至东宁市某平房,跳窗进入屋内,盗窃牙具、毛巾等洗漱用品,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7.46元。2021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窜至东宁市某村平房,使用砸窗户玻璃手段进入屋内,未盗窃到有价值物品。当日,被告人李明又去另一家平房,跳窗进入屋内盗窃现金300元左右。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到绥阳镇某平房,跳窗进入屋内,盗窃现金900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多次入户盗窃且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损毁,酌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 000元。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应提高防盗意识,出门时,应将门窗锁好,家中尽量不要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或尽量安装防盗门窗,保管好室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