悄悄潜入厂区
多次盗窃螺纹钢、铁板
开车运卖出获利
被发现后
人判刑、车没收!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多次盗取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21年8月—12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多次驾驶私家车,在东宁某煤矿有限公司厂区内盗窃螺纹钢、铁板。盗窃后开车将螺纹钢、铁板运往东宁多家废品收购站出售,共计获得赃款2 000余元。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彭某到某煤矿盗窃两捆螺纹钢后,返回继续盗窃时被煤矿工人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彭某盗窃的25捆螺纹钢价值2 761.75元。
经查明,被告人彭某驾驶的私家车为贷款购买,且该车已经办理抵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彭某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在依法保护抵押权人贷款前提下,余额部分上缴国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被告人彭某退赔被害人东宁某煤矿经济损失2761.75元;没收被告人彭某作案工具小型轿车一辆,在偿还抵押权人贷款后,余额部分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在日常生活中,有人会进行小偷小摸,因为没有被发现就暗暗窃喜,或者因被害人觉得价值不高放弃追究从而侥幸逃脱。从本质来说,小偷小摸就是盗窃行为,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