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酒后寻衅滋事,3人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22-05-16 10:15:49


小酒一喝,身心放松

一旦喝多,难以自控

借酒闹事,害人害己

造成伤害,悔已晚矣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三名被告人均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2021年6月29日晚,被告人初某、杨某、伏某等人在绥芬河某饭店聚餐后,约定到某酒吧继续喝酒。三被告人来到该酒吧,被告人伏某进入酒吧后无故扯拽顾客贲某衣领,寻衅挑起事端。后被告人初某因酒吧经营者孙某拉架与其发生争执,被他人拉出酒吧。随后初某手持啤酒瓶再次进入酒吧内,伏某、杨某紧跟其后,初某与经营者孙某再次发生争吵。孙某父亲即被害人孙某春见状夺下啤酒瓶,初某便开始辱骂并殴打孙某春,杨某见状也上前对被害人孙某春拳打脚踢,伏某趁乱在外围朝孙某春踢踹。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春肋骨多发骨折,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初某、杨某、伏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寻衅滋事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被告人初某、伏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初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初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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