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不到半年再进“宫”,盗窃惯犯又判刑

发布时间:2022-05-16 09:38:04


2次教养、8次入狱,

仍不思悔改

刑满释放不足半年,

就重操“旧业”

连续盗窃三次,

又将自己送进“牢房”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高某是吉林省人,从1989年至2021年因盗窃教养2次,入狱8次,出狱不满半年再次因盗窃被抓。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高某来到东宁镇某超市,趁被害人高某莲背对其时,将被害人高某莲手机(价值人民币2 006.4元)盗走。11月3日,被告人高某至东宁镇另一超市,趁被害人张某背对其买冻货时,将被害人手机(价值人民币154.67元)盗走。11月6日,被告人高某在某超市附近尾随被害人张某丽及其女儿,在张某丽女儿掀开门帘准备进入某超市时,将张某丽女儿手机(价值人民币445.33元)盗走。被告人高某共盗窃三次,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 606.4元。

到案后,被告人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案发后,高某所盗部分赃物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所盗财物部分被追缴并退赃,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