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与小轿车相撞
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
究竟由谁来赔偿损失?
2021年7月6日,被告冯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宏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幸福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沿幸福路由北向南原告周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宁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冯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无责任。
原告周某受伤后被送往东宁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关节软组织挫伤、左胫骨平台骨挫伤、左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损伤及左膝关节积液。原告周某与被告冯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周某遂将被告冯某、被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冯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冯某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冯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5713.28元。
法官提醒: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一定要小心驾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交通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提升自我交通安全意识,养成文明交通行为很重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