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酒壮人胆
酒精能够使人兴奋
但是酒后也要约束自己的行为
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小心,
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酒后来到东宁市三岔口镇某商店,无故持刀将购物后正在收银台结算的被害人辛某鼻子划伤,随后又用刀指着商店业主伍某说“你信不信,他二三秒钟就完事了”,伍某见状因害怕从收银台内跳出往商店外面跑,在商店里屋休息的伍某的妻子见状也跑出了商店。被告人崔某持刀追赶伍某和其妻子。伍某在逃避过程中报警,随后,被告人崔某被赶来的民警抓获。经依法鉴定,被害人辛某鼻部外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酒后致一人轻微伤,并持刀追逐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提醒:
酒后随意殴打、谩骂他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