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流窜盗窃案件,被告人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曹某从1996年开始曾因多次盗窃被劳动教养及三次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诲改,在东宁镇采取撬门、砸玻璃等手段连续盗窃36起,盗走现金、手机、电焊机、煤气罐、废铁、衣物、大米、烟、酒等价值近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砸碎玻璃入室等手段,盗窃公民私有财产,价值29 83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