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高某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也给广大市民敲响了一记警钟。
2020年7月,被告人高某通过扫描来源不明的广告上的二维码下载某游戏APP,并在该APP进行注册,参与赌博活动。2020年10月份,因赌博损失惨重,便听信客服承诺只要一张银行卡帮助分洗钱就能获得高额佣金,被告人高某按照客服介绍的步骤将银行卡绑定到某游戏APP上,并按照客服要求保持手机屏幕常亮以供上家可以进行支付结算使用,随后该平台按照结算金额万分之十八的比例给付高某佣金。
之后,被告人高某以为亲戚、朋友办理保险的名义借用9张银行卡绑定到该APP上。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明知该平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该平台绑定多张银行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被告人高某共计在该平台上绑定银行卡9张,累计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1 100万余元,被告人高某赚取佣金后提现5 000元用于偿还网络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最终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 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