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酒后鱼池溺亡,鱼池老板也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2-04-15 08:47:16


饮酒后不顾他人劝阻

下鱼池游泳

溺水身亡责任谁承担?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8年7月23日,秦某成与案外人张某等人酒后,私自在东宁市某林场附近一鱼池洗澡,不幸溺水死亡。鱼池老板李某与秦某成父母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秦某父母遂将管理者李某诉至东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的鱼池周边,设施老化破损,鱼池本身没有单独设置围栏,事发时鱼池周围没有警示标志。在秦某成等人洗澡时,张某曾多次提醒大家该鱼池水深,注意安全。

法院认为,秦某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鱼池并非对外游泳场所,对鱼池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预知。秦某成酒后入水,未听他人劝告,私自进入深水区,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造成溺水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李某作为鱼池的实际管理者和使用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秦某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秦某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97871.30元。

法官提醒:

游泳要去正规场所,不要去危险水域,如有人落水要及时营救。作为水域的管理者、所有者,应当对有危险的水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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