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提供银行卡就能挣钱?法院:已构成帮信罪!

发布时间:2022-03-29 14:03:42


“办张银行卡出售,就能赚钱!”

“办张电话卡出售,几百元直接到手”

遇到这种“好事”,你心动吗?

先别急着“办卡”

你很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帮凶”!

东宁市两名“00后”就因贪图小利

构成犯罪,被判刑!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两名“00后”被告人因贪图小利,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最终成为了犯罪的“帮凶”。

2021年2月,案外人权某让被告人陈某为其提供银行卡,被告人陈某明知该行为可能涉嫌帮信犯罪,仍指使被告人武某为权某办理银行卡。2月27日,被告人武某在农业银行东宁市融兴支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及网银后,由权某联系被告人陈某带领武某等人一同前往林口县。2月27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武某在明知对方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用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在电脑、手机进行转账。事后,被告人武某通过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1800元,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300元。经核查,被告人武某银行卡内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 706 872.68元,该卡在全国各地涉及电信诈骗案件7起,被害人诈骗资金共计流入1814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武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协调组织作用,被告人武某积极参与犯罪,二者均是主犯。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示:

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出租、出借、买卖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卡、支付宝等就能“躺赚”的项目,背后实质是为帮助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参与者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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