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现实中总有人心存侥幸,触犯法律。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后驾驶案件,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思域牌小型轿车从东宁镇热电小区回面粉厂住宅楼,行至东宁镇纺织路东宁市第一中学东门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抽取王某的血样进行鉴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东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上述刑罚。
法官提示: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醉酒后,人对突发情况处理能力下降,此时驾驶机动车将严重危害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应坚决远离酒后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