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好友以“假借据”为由拒还借款,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03-29 13:52:26


好友借款打了欠条

多年要不回来

无奈诉上法庭

好友却说借据是假的!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是多年的好友,2013年1月30日,被告张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马某借款68 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被告张某为原告马某出具签字捺印借据一份。此款经原告马某多次索要无果,遂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张某对原告马某所说予以否认,并辩称为原告马某出具借据的行为并不是真实借贷意思,而是为帮助原告马某缓和家庭纠纷,帮忙出具“假借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借款时,为原告马某出具借据的行为能够视为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张某虽辩称该借款系出于“帮忙”为原告马某出具,但结合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及原告马某提供的证据,被告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实,故对被告张某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马某依约提供了借款,被告张某作为债务人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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