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酒后驾驶案件,被告人马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1月26日15时55分,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白色尼桑牌轻型栏板货车行至东宁市东宁镇宏源街人寿保险公司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抽取马某的血样进行鉴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东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危险驾驶带来的损失惨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醉酒驾驶将会受到法律严惩。真诚告诫广大群众,切记遵纪守法,远离酒驾,文明行车,安全有序的交通大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