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离婚
孩子未成年
一方却不给付抚养费?
法院:必须履行抚养义务!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离婚后抚养费纠纷案件,扣划了被执行人拖欠子女的抚养费,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9年,李某与邓某因感情破裂向东宁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经法院判决,婚生子李小某随李某共同生活,邓某自2019年3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婚生子李小某抚育费600元,直至婚生子李小某十八周岁独立生活之日止。至2022年1月,邓某始终未给付抚养费,李某向东宁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邓某给付拖欠的抚养费20400元。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查控、冻结邓某银行存款20606元。依法向邓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执行干警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邓某释法明理,从家庭、道德、亲情等方面入手,多次对邓某进行劝解,并告知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积极劝说被执行人邓某。邓某虽同意给付抚养费,但迟迟未支付,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执行干警于2月1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邓某银行账户存款204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案件执结。
法官提醒: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的关心关爱,要全力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未成年人快乐的生活和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