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做子女应尽的义务。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采用调解方式执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王老太已年过八旬,生活困难,膝下子女却对其赡养问题相互推诿、各执一词。无奈之下,王老太将四子女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四子女每月给付王老太赡养费的调解协议。但王老太的一儿子孙某给付两个月赡养费后,就未再给付,王老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执行赡养费纠纷案件,涉及到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性,本次执行执结后仍需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支付赡养费用的义务,为不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执行法官没有轻易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把功夫花在调解双方矛盾上。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孙某,调查了孙某未给付赡养费的真实原因,对他释法明理,耐心细致地做其思想工作,希望他能主动履行赡养义务。
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孙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将赡养费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孙某表示,“因为自己的原因未及时给付赡养费,已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妥,以后每个月的赡养费一定按时给付。”此案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要构建尊老爱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无论子女自认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如何充分,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