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冲动不冷静
伤人获刑又赔偿
得不偿失悔当初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于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于某在东宁市夜市经营麻辣串摊位,2020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发现王某、张某在其放置油烟机的地方小便,因此与二人发生口角、争执。二人冲向于某,双方大打出手。随后,被告人于某掏出折叠刀并打开刀刃,用刀划被害人王某胸、腹部、手臂4刀,致被害人王某轻伤二级。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于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于某上述刑罚。
法官提醒:遇事不要冲动,用理智化解纠纷,用法律解决问题。不能因琐事出手伤人,否则只能是害人害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