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单时候来一句刷卡,
可能很炫酷。
但是卡也不能随便刷!
信用卡透支不还,
卡住的可是你的信用!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2018年5月17日,被告秦某在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贷记卡。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某银行)对甲方(被告秦某)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除;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每期最高500人民币。
2018年5月17日,被告秦某开始使用该卡。期间,被告秦某采取多次透支,不定期还款的方式使用该卡,截至2021年3月3日,该贷记卡透支本金19 981.35元,产生利息1 320.22元,产生违约金1 023.90元,合计22 325.47元。被告秦某已超出四期未偿还,形成信用卡不良贷款,涉案信用卡现已被冻结。被告秦某透支后,原告某银行通过系统语音、系统短信和人工电话等方式进行催收,被告秦某一直未偿还信用卡欠款,原告某银行遂将被告秦某诉至法院。
被告秦某在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遂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秦某在原告某银行处申请办理贷记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秦某办理信用卡后产生透支情况能够体现双方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此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某银行依约履行了作为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被告秦某作为持卡的债务人负有偿还所透支卡内款项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秦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22325.47元。
法官提醒:信用卡纠纷是指商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特约商户、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在信用卡的发行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不足以支付取现金额或消费金额时,双方就该不足以支付的款项部分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则实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