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买主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却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别人,
贪图“小利”,
却引来牢狱之灾!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1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对方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办理的一套银行卡(包括U盾及绑定手机卡)出售给上线石某(已由外地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刘某获利人民币800元。经查,被告人刘某出售的一张银行卡在全国各地涉及电信诈骗案件7起,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流入283500 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东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千万不要因不法利益诱惑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对于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身份证及支付宝等信息需妥善保管,以免自己的信息被不法人员利用,论为网络犯罪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