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可以解除
但是抚养义务不能解除
拖欠数万元抚养费
他把生父告上了法院
案情回顾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孙小某系被告孙某和王某的婚生子。王某与被告孙某于2018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原告孙小某由其母亲王某抚养,被告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019年5月,被告孙某向本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要求孙小某与被告孙某共同生活。经东宁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孙小某与其父孙某共同生活,王某于2019年6月1日起,每月15日前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孙小某十八周岁时止。
但调解后,原告孙小某还一直与其母亲王某共同生活。被告孙某也一直未支付原告孙小某的抚养费。原告孙小某多次向孙某索要未果,遂将被告孙某诉至东宁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父母离婚后,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孙某给付原告孙小某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