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钱养家
千里迢迢出国务工
回国后劳务费竟要不回
诉上法院要工钱
法官调解“讨公道”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2015年2月26日,被告权某雇佣原告丛某在国外为其种植蔬菜大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劳务费每月4500元。原告丛某于2015年11月22日回国,此时被告权某尚欠原告丛某劳务费40500元。原告丛某回国后,被告权某给付原告丛某20000元,尚欠原告丛某劳务费20500元。原告丛某多次催要此款无果,无奈之下,将被告权某诉至法院。
法官在了解具体案情和双方的想法后,经征得双方同意,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办案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从法、理、情等方面,分别与原、被告释法析理。调解中,法官以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为切入点,向被告释明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劝导被告要换位思考,原告丛某提供劳务,被告权某应当支付劳务费用。
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坐下来“面对面”进行商谈,最终,自愿达成被告权某分期给付原告丛某劳务费20500元的调解协议,此案顺利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