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节将至
又到一年团圆时
与亲友相聚莫贪杯
酒后驾车不可取
杯酒失安全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2021年6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孔某在朋友家吃饭饮酒后,于同日22时左右,驾车从东宁市某小区到东宁市某烧烤店,在该串店门前,他人要求其挪车,被告人孔某便驾车驶离。返回后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在派出所调处纠纷时被他人举报酒后驾车而被查获。经依法抽取被告人孔某血样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孔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东宁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孔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酒后切勿驾驶机动车。酒后在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挪车的行为,都有可能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法官提醒广大司机,莫入“酒后挪车没事”“在停车场停车入位没事”等说法误区,正确认识到“喝酒不开车”的含义,遵章守法,安全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