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子女起诉拖欠和追加抚养费,判决保护!

发布时间:2022-01-21 09:14:38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

孩子父亲多年未给付

一纸诉状将其诉上法庭

不仅要求给付拖欠抚养费

还要追加抚养费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2011年,林某与被告鲍某在东宁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即原告鲍某某。2015年6月,林某、与被告鲍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鲍某某归林某抚养,被告鲍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鲍某一直没有给付原告鲍某某抚养费,原告鲍某某遂将被告鲍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拖欠抚养费,同时要求增加抚养费为每月1500元。

法院立案后,积极寻找被告,但此时的被告鲍某已下落不明。办案法官通过查询被告身份信息仍未找到被告鲍某下落,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东宁市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向被告进行了送达。

经法院缺席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鲍某某的父母离婚后,被告鲍某作为原告鲍某某的父亲,对原告鲍某某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被告鲍某与林某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依据协议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元。鲍某从事厨师行业,参照2020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法院酌定被告鲍某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抚养费给付至原告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鲍某给付原告鲍某某拖欠抚养费21900元。同时,被告鲍某自2021年7月8日起,每月向原告鲍某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鲍某某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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