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无证收购废旧电池,缴纳罚金又判刑!

发布时间:2022-01-21 08:58:09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朱某无证非法收购废旧铅蓄电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20年期间,被告人朱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宁区域内非法收购废旧铅蓄电池,并存放在自己经营的东宁市某收购站。2020年7月份,被告人朱某将非法收购的32.3吨废旧铅蓄电池销售至吉林省某公司(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销售金额为26.16万元。2020年8月份,被告人朱某将非法收购的19.86吨废旧铅蓄电池销售至辽宁省某公司(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销售金额为14.66万元。经核算,被告人朱某两次非法销售废旧铅蓄电池共计52.16吨,销售金额共计40.82万元,被告人朱某非法获利约6 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废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上述刑罚。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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