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挑战法律底线,
面临的是法律的严惩!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二名被告人因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法被判刑。
202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董某在村地旁边发现有鹿足迹,便下了几个鹿套子,之后因为做菌没有时间查看,便委托同村的母某查看。母某发现有鹿被套,便通知被告人董某,二人将鹿肉分食(母某另案处理)。2021年2月,被告人黄某在东宁市边境某村后界河铁丝网处发现有几排鹿的脚印,因此推测有鹿在附近出入,便在此处设下了3个猎套。随后,被告人黄某多次去查看猎套并没有发现套中猎物。被告人董某因看到被告人黄某经常去界河铁丝网处查看,便推断黄某在界河铁丝网处下了猎套,于是被告人董某也经常去被告人黄某下的套子处查看。在一次查看中,被告人董某在被告人黄某下的猎套上发现一只被勒死的鹿,被告人董某便用三轮车将鹿偷回家分解。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指使其妻子将鹿肉、鹿角、鹿鞭藏匿。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鹿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董某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董某盗窃被告人黄某猎捕的梅花鹿,价值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黄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野生动物是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哪些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哪些行为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均属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受何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