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坑”人的朋友交不得!

发布时间:2022-01-06 14:25:29


好心帮朋友牵线借钱,

到期后朋友不偿还,

好心却被“坑”!

 

案情回顾

被告费某与尹某是养大车认识的朋友,2013年3月29日,被告费某向尹某借钱,尹某因手头不宽裕便找到原告肖某,并告知肖某自己的朋友费某要借款50 000元,月利率3分,后原告肖某同意借钱给费某。原告肖某在东宁市某家属楼外把50 000元交付给了尹某,尹某直接交给了被告费某。后尹某将被告费某签字捺印的借据和个人借款合同交给了原告肖某。

借款到期后尹某和原告肖某多次找被告费某索要借款,但被告费某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还玩起了失踪,原告肖某遂将被告费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不认识,但原告肖某将借款交给中间人尹某后,尹某当时就交给了被告费某,且被告费某的借据亦通过尹某交给了原告肖某,应当确定肖某和费某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肖某已按约定向被告费某提供了借款,被告费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费某偿还原告肖某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示:当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若有朋友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帮我们渡过难关,这是深厚情意,朋友莫“坑”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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