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农田供水不缴费,
多次催缴仍无果,
无奈起诉
法官调解当庭给付。
近日,东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供用水合同纠纷,被告当庭给付原告水费500元。
案情回顾:
自2019年起,被告刘某开始使用农田灌溉供水,按规定被告刘某应缴纳三年水费。经原告某灌区服务站多次催缴,被告刘某始终不予给付,故原告某灌区服务站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给付2019年—2021年的农田供水费,共计592元。
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得知,被告刘某以其水田地在地势较高处,农田供水有时流不到自己的地里,导致被告刘某的水田地每年都因供水不足产量受影响为由,拒不给付农田水费。在了解到这一事情后,办案法官积极联系原告某灌区服务站,将被告刘某的实际情况告知原告。原告某灌区服务站了解核实后,表示双方可调解解决。最后,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被告刘某当庭给付原告某灌区服务站农田水费500元的调解协议,此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