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依法传唤不到庭,缺席判决!

发布时间:2022-01-06 14:17:39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在案件事实清楚、提交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刘某胜与被告刘某是多年的好友。2014年7月24日,被告刘某以往外地运输煤炭缺少运费为由,向原告刘某胜借款人民币30 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刘某向原告刘某胜出具借据一份。此款经原告刘某胜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刘某索要,被告刘某一拖再拖,始终未给付,遂原告刘某胜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在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遂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被告刘某给付本金及利息的判决。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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