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惩罚和矫正犯罪人的同时,减轻了被告人消极对立情绪,最大限度化解了冲突,达到了办案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2020年6月,被告人蔡某和其母亲李某及受害人何某在东宁镇某劳务市场被同一雇主雇佣劳务,被告人蔡某和雇主谈好薪酬后,其母李某坐上雇主车的副驾驶位,被告人蔡某将自己装有饭盒的布兜放在后排中间的座位上占座,在准备上车时,发现受害人何某坐在了自己所占的座位上。被告人蔡某与受害人何某因此发生争吵,受害人何某手持马扎凳子下车多次追打被告人蔡某,都被被告人蔡某用胳膊挡开,后受害人何某继续不依不饶辱骂被告人蔡某。恼怒之下,被告人蔡某用力推了受害人何某一把,致使受害人何某跌坐在水泥路上,造成受害人何某腰椎骨折,经鉴定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蔡某没有想到因自己的一时的冲动,站在了被告人席上。该案公诉至东宁法院后,面临公诉机关判处拘役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蔡某悔之晚矣。承办法官在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后,积极到社区和相关部门调查了解,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真悔罪,平时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轻微,并就医药费与受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何某持马扎凳子追打被告人,导致矛盾激化,其自身过错较大。该案应该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至此,一桩因小事冲动而起的故意伤害案就此结案。
法官提醒:生活中总会有磕磕碰碰,遇到事情都要冷静处理,切不可冲动行事,也不可采取暴力方法解决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万不可一时冲动,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