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你的第一印象
是谁家的猫挠人了?
或是谁家的狗咬人了?
No,饲养动物可不止是猫狗,
也有可能是牛!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2021年4月29日,滕某在外散养的两头牛,进入李某家院子,致使李某院内拴着的母牛受到惊吓跳起,导致该母牛受伤。滕某与李某找了同村的刘某做中间人,达成口头协议:滕某给李某买一头同等重量的母牛,李某饲养的母牛交给滕某杀了卖肉。一个月后,滕某就赔偿一事反悔,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滕某诉至东宁法院。
东宁市法院审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滕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滕某在疏于管理情形下,致使饲养的两头牛进入原告李某家牛棚,导致原告李某饲养的母牛惊吓而受伤,被告滕某应对饲养动物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某饲养的母牛受伤后,双方达成协议且该母牛也由被告滕某宰杀卖肉处理。法院判决被告滕某赔偿原告李某母牛损失16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李某迟迟未收到被告滕某的赔偿款,李某遂到东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查控、冻结被执行人滕某银行账户存款24000元,并赶到申请执行人李某和被执行人滕某所在村子,进一步了解情况。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滕某耐心劝解及释法明理,告知被执行人滕某如意气用事、拖延不支付赔偿款,将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良后果。经调解,申请执行人李某主动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被执行人滕某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16000元。同日,执行干警依法解除了对滕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本案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里的“他人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失及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