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凭借其小巧、便捷、经济的优势,逐渐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代步工具,但也成了盗窃分子的盗窃目标。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孙某盗窃电动车多辆,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在东宁市东宁镇某小区内,盗走一辆未拔车钥匙的红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骑行至某小区院内停放,次日卖给某二手家电回收店,获利200元被其挥霍。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 195元。
2021年8月12日23时许,孙某在东宁市某电动车商店门前,盗走一辆未拔车钥匙的黑色二轮电动车,骑行至某宾馆大门北侧停放,次日卖给一名流动收废品的男子。
2021年8月7日1时许,孙某在东宁市东宁镇某电动车商店门前,盗走一辆未拔车钥匙的黑色二轮电动车,骑行至东宁市某小学附近一胡同内停放,于次日卖给一名流动收废品的男子,获利340元被其挥霍。2021年8月21日,孙某在东宁市某小区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又系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孙某上述刑罚。
法官提醒:不劳而获可能会一时轻易的获得钱财,但侵犯了他人财产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